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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25民初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程文进与绵阳市梓椒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文进,绵阳市梓椒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25民初490号原告:程文进,男,生于1961年2月20日,汉族,四川省盐亭县人,住盐亭县云溪镇政府街,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雍枝坪,梓潼县文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富昌,四川经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绵阳市梓椒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梓潼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胥勇,董事长。原告程文进诉被告绵阳市梓椒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文进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文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800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刘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