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3刑初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方贵存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贵存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123刑初92号公诉机关罗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贵存,男,196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湖北省英山县人,现住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因犯诈骗罪,于2011年8月被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2年12月15日刑满释放;因犯诈骗罪,于2015年10月22日被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3月11日被罗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罗田县看守所。罗田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公诉刑诉(2017)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贵存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罗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亚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贵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罗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7年2月11日晚,被告人方贵存伙同他人到罗田县白庙河镇马面冲村8组,将郑某放置在家门前的牌照号为鄂J×××××豪爵HJ125T-9D普通两轮摩托车推走,用刀具割点火线时不慎将手划破,遂将摩托车丢弃至距离郑某家300米远的公路岸边草丛中。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为4064元;从案发现场摩托车电瓶盖上检出人体DNA成分,为被告人方贵存所留。二、2017年2月21日凌晨,被告人方贵存到罗田县九资河镇开发区“金福来”客栈住宿,次日凌晨,将客栈老板陈某停放在店外的豪爵HJ125T-9C普通两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为3048元;在“金福来”客栈201房间提取“黄鹤楼”香烟烟头检出人体DNA成分,为被告人方贵存所留。上述事实,被告人方贵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等书证;证人汪某的证言;被害人郑某、陈某的陈述;被告人方贵存的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刑事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方贵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方贵存原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方贵存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方贵存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方贵存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1日起至2018年2月10日止。判处的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李怡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叶小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