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民初6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王运峰与王苗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运峰,王苗莉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6299号原告:王运峰,男,195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被告:王苗莉,女,197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运峰诉被告王苗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王运峰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运峰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运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王运峰负担。审判员 陈 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谢立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