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民辖终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黄亚飞、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亚飞,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民辖终1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亚飞,男,198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建中路59号702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18514927N。法定代表人:丁磊,该公司执行董事。上诉人黄亚飞因与被上诉人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2017)豫1421民初20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黄亚飞上诉称,被上诉人与其约定的管辖条款排除了其选择其它法院管辖的权利,且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其注意,属于无效条款。请求撤销原裁定,指令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审理本案。被上诉人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答辩称,其与上诉人签订的网络服务合同中已约定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且其已尽合理提醒和说明义务,该管辖条款有效,请求维持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上诉人在接受被上诉人网络服务前,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服务条款》、《网上交易平台服务条款》中已明确约定双方发生纠纷由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被上诉人已采取将注意条款置于首部、区别字体颜色、加注下划线等方式提醒上诉人关注约定管辖条款内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的规定,被上诉人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因此,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上述约定管辖条款合法有效,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为约定管辖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裁定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锋审判员 陈建国审判员 刘性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