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5民初3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王应魁诉原亚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25民初3080号原告原告王应魁,男,1972年出生,汉族,住温县。被告被告原亚兵,男,1983年出生,汉族,住温县。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5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千分之六计算,从起诉之日起算至法院确定的履行之日止)。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5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原亚兵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王应魁借款15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7年7月11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4.5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陆小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文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