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03民初1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邢台市振兴新型墙体建材有限公司与邢台市桥西区白虎小学、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台市振兴新型墙体建材有限公司,邢台市桥西区白虎小学,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邢台大榕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范本利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03民初1333号原告:邢台市振兴新型墙体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李马村,组织机构代码:78702550-X。法定代表人:廖振兴,该公司经理。被告:邢台市桥西区白虎小学,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钢铁南路邢钢南生活区南邻。被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289号120室,组织机构代码:13475218-7。法定代表人:胡志英,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邢台大榕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钢铁北路522号万城新天地购物广场第4号楼4-1-501号。法定代表人:谢军广,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范本利,男,196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西区,原告邢台市振兴新型墙体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邢台市桥西区白虎小学、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邢台大榕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范本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邢台市振兴新型墙体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给付材料款210415元,给付拖欠款项利息(其中:119850元从2016年5月19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算至给付完毕;另100565元自2016年10月1日起计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二、被告四是邢台市白虎小学(又称邢台市桥西区钢铁路小学)工程、邢台市白虎社区城中村改造一期工程的施工人,第一、第三被告是上述人两个工程的发包人、建设人。2014年4月上述两个工程施工过程中,原告依约向上述两工程工地供应加气混凝土砌块、混凝土实心砖。被告使用后于2014年5月19日以合同方式确认欠原告材料款119850元;后又请求原告供应上述产品,截止到2016年9月被告在原欠基础上,又增加新欠100565元。其后,除给付一万元外,剩余210415元至今未付。第二、第四被告是实际施工人,第二、第三被告属于非法发包人,依法均应承担付货款责任。经原告多次催要,第四被告以种种理由搪塞。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无奈,只有通过诉讼方式请求法院保护权利。请依法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邢台市振兴新型墙体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邢台市振兴新型墙体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贾徐鹏审 判 员 李寿星人民陪审员 宋 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立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