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2刑初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程丙离、程彦领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丙离,程彦领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22刑初339���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丙离,男,193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河南省西华县,无前科。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3月21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6月23日被西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被告人程彦领,男,193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河南省西华县,无前科。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3月21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6月23日被西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7)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丙离、程彦领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利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丙离、程彦领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被告人程丙离、程彦领捡到一棵罂粟果后二人分别种在址坊丁庄村东北角相邻的各自家地里。2017年3月20日上午10时许,被址坊派出所民警查获,经清点,程丙离种植罂粟苗1000株、程彦领种植罂粟900株。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程丙离、程彦领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程丙离、程彦领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被告人程丙离、程彦领捡到一棵罂粟果后二人分别种在址坊丁庄村东北角相邻的各自家地里。2017年3月20日上午10时许,被址坊派出所民警查获,经清点,程丙离种植罂粟苗1000株、程彦领种植罂粟900株。上述事实,被告人程丙离、程彦领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程某1、程某2证言,西华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鉴定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程丙离、程彦领违反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种植的管理制度,被告人程丙离非法种植罂粟1000株,被告人被告人程彦领非法种植罂粟900株,数量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丙离、程彦领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程丙离、程彦领归案后能坦白认罪,如实供述相关犯罪事实,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丙离、程彦领犯罪时均已满75周岁,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程丙离、程彦领犯罪的��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十七条之一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程丙离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二、被告人程彦领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李相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容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