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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21执恢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邓宣煌与曹新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宣煌,曹新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21执恢148号申请执行人:邓宣煌。被执行人:曹新飞。本院在执行邓宣煌与曹新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双民一初字第38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曹新飞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曹新飞自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邓宣煌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双民一初字第3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 文审判员 邓伟雄审判员 周 博二〇一七年��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