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2刑初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马海田、谈安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海田,谈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青0102刑初228号公诉机关青海省西宁市南滩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海田,男,回族,1987年12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301021987********,初中文化程度,原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滨河路224号。2010年12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2016年8月30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隔离审查。被告人谈安(曾用名:鄢定海、谈升),男,土家族,1988年7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81988********,初中文化程度,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鹤峰县铁炉乡马家村4组4号。2003年10月31日因犯抢劫罪被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000元,2008年5月1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6月1日调入青海省东川监狱服刑,2016年8月30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隔离审查。西宁市南滩地区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2017)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海田、谈安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宁市南滩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春光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海田、谈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13日14时许,青海省东川监狱三监区服刑人员谈安、马海田与服刑人员齐磊因琐事争执,期间马海田、谈安将齐磊左侧眼部打伤。经青海科研司法鉴定所[2016]临鉴字第288号鉴定书鉴定:被鉴定人齐磊系左眼损伤致视野缺损,属轻伤二级。针对以上指控,公诉人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马海田、谈安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庭审中,被告人马海田、谈安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对当庭出示的证据亦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马海田、谈安在青海省东川监狱三监区服刑期间,因被告人马海田当日上午向被害人索要感冒药被拒绝,下午被告人谈安以索感冒药为由向被害人齐磊要了VC银翘片,二被告人以被害人齐磊未公平对待二人为由与被害人齐磊发生争执,并将齐磊左侧眼部打伤。事后,被害人齐磊表示放弃对民事部分的赔偿要求。2016年11月24日,由青海科研司法鉴定所出具科研司鉴(2016)临鉴字第28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被鉴定人齐磊系左眼损伤视野缺损,属轻伤二级。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谈安作案时的真实年龄及身份的事实;2、辨认笔录证实证人鄢校国从12名服刑男子的免冠照片上辨认出7号照片上的服刑人员就是冒用其儿子鄢定海身份犯罪的其外甥被告人谈安;证人罗才菊从12名服刑男子的免冠照片上辨认出5号照片上的服刑人员就是冒用其儿子鄢定海身份犯罪的其外甥谈安;证人谈化林从12名服刑男子的免冠照片中辨认出其儿子谈安,证人罗三春从12名服刑男子的免冠照片上辨认出中辨认其儿子谈安;证人罗长家从12名免冠男子的照片中辨认出2号照片上的男子就是其表弟谈安系冒用其身份犯罪的被告人谈安的事实;3、被害人齐磊的陈述证实2016年4月13日上午,被告人谈安找其要感冒药,被拒绝,下午14时许,被告人谈安、马海田对其骂骂咧咧,三人发生争吵后被告人马海田用拳头打了被害人的眼睛,被告人谈安也与其发生了撕扯,并拳打脚踹了被害人的事实;4、证人王健的证言证实(系青海省东川监狱的服刑人员),2016年4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谈安来找被害人齐磊要感冒药,被害人给谈安两包VC银翘片,此时被告人马海田前来与被害人发生了争执,马海田将齐磊打了一拳,这时被告人谈安向被害人脸上打了两三拳的事实;5、证人马国栋的证言证实(系青海省东川监狱的服刑人员),2016年4月13日14时许,其看见被告人马海田、谈安和被害人齐磊三人发生了争执,被告人谈安用脚在踹被害人齐磊,被告人马海田在被害人左侧脸上打了一拳后被其他服刑人员拉开的事实;6、证人周军民的证言证实(系青海省东川监狱的服刑人员),2016年4月13日14时许,其在出工时看见被告人马海田和被害人齐磊发生撕扯,被其他服刑人员拉开后被告人马海田用拳头打了被害人齐磊的事实;7、证人马军的证言证实(系青海省东川监狱的服刑人员)。2016年4月13日下午,其在车间干活时听到远处传来打架的声音,转过头看见被告人马海田在骂人,其将马海田拉住后才得知刚才和齐磊打架了的事实;8、证人谢中海的证言证实(系青海省东川监狱的服刑人员),2016年4月13日14时许,其在车间劳动,看见被害人齐磊在和二被告人聊天,后来看见被害人齐磊与被告人谈安争吵,王健抱着被告人谈安嘴里说着”算了算了”,其跑过去把被害人齐磊挡在自己身后,被告人谈安还要冲上去打齐磊被其他人员拉开,事后听说是因为被告人马海田上午找齐磊要感冒药未果于是叫上被告人谈安去找茬的事实;9、证人海青康的证言证实(系青海省东川监狱的服刑人员),2016年4月13日下午,其在劳动时看到二被告人和被害人齐磊撕扯在一起,于是跑过去拉架,二被告人斯住被害人齐磊来回推搡,被告人谈安在被害人脸上打了一拳,后被人拉开的事实;10、证人公保昂吉、彭华的证言证实(二人系青海省东川监狱的服刑人员),。被害人齐磊平时不戴眼镜,未曾听说其眼部有疾病的事实;11、证人愈发乐、马军的证言证实(二人系青海省东川监狱民警,2016年4月13日14时许,其在三监区生产区二楼车间执勤巡查,看见西侧警务台处有部分罪犯围观,驱散围观罪犯后,将二被告人及被害人齐磊带至民警办公室了解情况,被害人马海田称其因为被害人给了谈安感冒药而未给其感冒药而与被害人发争执并打了齐磊一拳,被害人齐磊称其早上未给被告人马海田感冒药而下午给了被告人谈安VC银翘片。于是被告人马海田来找其理论并将其打伤,被告人谈安在要了药后并未离去,而是一直坐在西侧警务台附近的板凳上并参与了打架;被告人谈安称其没有动手打人,只是劝架,案发现场时监控运维车间桥架阻挡看不清的事实;12、证人鄢校国的证言证实其系被告人谈安的舅舅,鄢定海系其子,其在给儿子换二代身份证的时候知晓被告人谈安冒用其儿子的身份证的事实;13、证人罗才菊的证言证实其系被告人谈安的舅妈,其在给儿子鄢定海换二代身份证时得知被告人谈安冒用其儿子的身份证,并且犯罪正在服刑,于是给儿子换了名字罗长家,曾用名为鄢定海的事实;14、证人田文化的证言证实,其系湖北省鹤峰县铁炉乡马家村村长,被告人谈安系其村村民,因犯罪在青海服刑,其全家在福建打工,对其样貌因为多年不见记不清楚了的事实;15、证人谈化林的证言证实其系被告人谈安的父亲,其儿子谈安第一次因抢劫罪判刑时用的是自己的谈安的名字,第二次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一案用的是鄢定海的名字,该身份证是其从鄢校国处借用的,后来其儿子犯罪一直用该身份证的事实;16、证人罗三春的证言证实(系被告人谈安的母亲),谈安曾两次犯罪,第一次使用的是谈安的名字,第二次是借用其哥哥的儿子鄢定海的身份证用该身份被判刑的事实;17、证人罗长家的证言证实其曾用名交鄢定海。2013年其买火车票时被询问是否犯过罪后知晓身份证被冒用,是其父亲将身份证借给被告人谈安的,被告人谈安冒用其身份犯罪的事实;18、被害人齐磊的陈述证实,2016年4月13日上午,被告人马海田向其索要感冒药被其拒绝,下午被告人谈安前来索要感冒药,其便给他了VC银翘片,拿了药后被告人谈安并未离开,其后被告人马海田前来因为没有给他药三人发生争执,后被告人马海田在其左眼部位打了一拳,其转身时谈安又用拳打了其面部,并在众人劝架拉架时用脚踹了被害人的事实;19、被告人谈安的供述证实其服刑期间使用的姓名鄢定海系假身份,为其表哥姓名,其真实姓名为谈安,2016年4月13日下午其参与了与被告人马海田、被害人齐磊的打架,期间踢了被害人齐磊一脚,记不清是否用拳头殴打了齐磊的事实;20、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03)台少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书、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榕刑终字第780号刑事裁定书及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谈安2003年10月31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000元,于2005年6月26日刑满释放的事实;21、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榕刑初字第7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闽刑执字第217号刑事裁定书及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闽刑监1号刑事裁定书证实被告人谈安于2008年5月16日化名鄢定海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1年2月23日被减刑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2、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2010)西刑初字第175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马海田于2010年12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的事实;23、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方位图证实青海省东川监狱三监车间为案发现场的事实;24、2016年8月1日青海省红十字医院司法鉴定所青红医司鉴(2016)临鉴字第108号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意见告知书证实被鉴定人齐磊左眼管状视野,视野半径30°以下,构成轻伤一级,被告人马海田不符该鉴定申请重新鉴定的事实;25、2016年10月8日青海警官职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青警院司鉴中心(2016)法临鉴字第29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意见告知书证实因根据现有资料,齐磊入院时眼部外伤的临床表现及体征不明确,不能确定其左眼视野缺损系本次损伤所致,故不与评定损伤程度,并将该鉴定结果告知二被告人及被害人的事实;26、2016年11月24日青海科研司法鉴定所科研司鉴(2016)临鉴字第28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意见告知书证实被鉴定人齐磊系左眼损伤视野缺损,属轻伤二级,并将该鉴定结果告知二被告人及被害人的事实被告人马海田、谈安的供述与上述证据所证事实相一致。本案事实清楚,证据来源合法、有效,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海田、谈安在生产、生活中因琐事与他人产生矛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海田、谈安在服刑期间又犯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其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海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原判决犯故意伤害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二十七天,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30日起至2021年10月29日止)。被告人谈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原判决犯故意伤害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有期徒刑十四年一个月八天,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30日起至2031年2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张晓杰审 判 员 于海洋人民陪审员 李青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郭雯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