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民终9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马福军与李有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福军,李有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民终9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福军(公民身份号码×××),男,1988年2月28日出生,回族,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村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宁立林,青海恩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顿浪黑(公民身份号码×××),男,1966年6月11日出生,回族,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村民,马福军之父。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有新(公民身份号码×××),男,1972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西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士欢,西宁市城北区惠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胜利路70号(景林佳苑)3号楼。法定代表人:谢海荣,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超,该公司职员。上诉人马福军因与被上诉人李有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2017)青0105民初8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福军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马福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薇审判员 刘 红审判员 左志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