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31民初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冉梦俊与隆林各族自治县君子兰幼儿园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林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梦俊,隆林各族自治县君子兰幼儿园
案由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31民初820号原告:冉梦俊,曾用名:黄永俊,男,2012年9月1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法定代理人:冉某(原告父亲),曾用名:黄飞勤,男,壮族,个体工商户,住所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现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枝现,广西齐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耀文,广西齐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隆林各族自治县君子兰幼儿园,住所地: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迎宾路隆林农商行旁边。经营者:杨日丽,女,1985年4月16日出生,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龙星,男,198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隆林各族自治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原告冉梦俊与被告隆林各族自治县君子兰幼儿园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冉梦俊以需要变更当事人和重新收集证据为由,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冉梦俊申请撤回起诉,属其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符合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梦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6元,由原告冉梦俊负担。审判员 王建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