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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03执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解玉华与汪红伟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解玉华,汪红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03执91号申请执行人解玉华,女,1969年1月5日生,住四平市。被执行人汪红伟,男,1971年4月28日生,住四平市。申请执行人解玉华与被执行人汪红伟离婚纠纷一案,现双方达成和解,故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04)东民北初字第11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志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文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