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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3执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美树与陈刚、郭庆芬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美树,陈刚,郭庆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3执303号申请执行人:刘美树。被执行人:陈刚。被执行人:郭庆芬。本院在执行刘美树与陈刚、郭庆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法律文书。现被执行人陈刚、郭庆芬的财产因他案被查封尚未处分,本院依法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南金俭审判员  易淑明审判员  郑 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建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