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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6刑初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莫玉辉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玉辉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6刑初45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莫玉辉,男,1980年9月8日出生于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水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三都水族自治县,现住平阳县。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3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转取保候审,同年6月2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辩护人吴益群,浙江越人(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温平检公诉刑诉[2017]3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玉辉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2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莫玉辉及其辩护人吴益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7日凌晨,被告人莫玉辉持枪到平阳县水头镇闹村山上打猎,在回来途中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查获疑似枪支1把、铅弹1盒、射钉弹120颗及黄某1只。经鉴定,涉案的疑似枪支系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上述事实,被告人莫玉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以前的供述,证人张某在证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枪弹性质认定意见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莫玉辉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莫玉辉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及辩护人据此要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涉案枪弹,依法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莫玉辉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日起至2017年10月17日止。)二、公安机关扣押的涉案枪弹,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金亮君人民陪审员  曾洪宁人民陪审员  刘少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胡琼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