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81刑初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任卫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卫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81刑初292号公诉机关新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卫,男,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现住址辽宁省新民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7年6月6日被新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新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新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7]2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卫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5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任卫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辽AQ00**的白色雪佛兰牌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辽宁省新民市胡台镇侯三家子村附近,被新民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沈阳市佳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任卫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3.8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任卫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亦无辩解,并有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沈佳[2017]酒检字第137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涉嫌酒后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新民市公安局出具的鉴定意见通知书,新民市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酒精呼吸检测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新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任卫现场吹气照片以及任卫指认车照片,任卫酒精含量呼吸检测照片,任卫抽血现场照片,任卫血样封存照片,被告人任卫亲笔陈述,户口信息,被告人任卫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任卫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任卫庭审中自愿认罪,积极缴纳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住所地的社区矫正机关出具的可以适用非监禁刑的评估意见,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任卫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任卫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到新民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部门报到,依法接受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景连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