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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5民初2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向仕珍与成都致和餐饮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仕珍,成都致和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5民初2744号原告:向仕珍,女,195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沐川县。被告:成都致和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柳城街办南浦路118号。向仕珍诉成都致和餐饮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向仕珍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仕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向仕珍撤诉。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向仕珍负担。审判员 赵 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秋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