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5民初2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向仕珍与成都致和餐饮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仕珍,成都致和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5民初2744号原告:向仕珍,女,195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沐川县。被告:成都致和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柳城街办南浦路118号。向仕珍诉成都致和餐饮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向仕珍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仕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向仕珍撤诉。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向仕珍负担。审判员 赵 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秋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