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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21民初2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赵德仁、孙义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德仁,孙义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21民初2340号申请人:赵德仁,男,194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被申请人:孙义运,男,195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25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的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25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