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427执恢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刘兴武与杨洋、李倩借款合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兴武,杨洋,李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 � �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7执恢221号申请执行人:刘兴武,男,汉族,1965年8月19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向阳路150号6号楼1单元301室。被执行人:杨洋,男,汉族,1987年8月26日出生,住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高作镇徐淮路48号。被执行人:李倩,女,汉族,1989年8月26日出生,住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高作镇徐淮路34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兴武与被执行人杨洋、李倩借款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回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夏民初字第21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志良审判员  尹奎祖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开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