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6执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郑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6执681号申请人郑某某,男,生于1983年3月10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执行人张某某,女,生于1975年7月7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申请人郑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7)陕0326民初749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生效后,申请人申请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款20000元。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送达了执行文书,被执行人依据执行通知履行全部案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326民初74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保军助理审判员 任 皎审 判 员 胡培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思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