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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行初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竹辉与新昌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竹辉,新昌县人民政府,厉林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6行初158号原告张竹辉,男,汉族,1960年6月28日出生,住新昌县,现住新昌县。委托代理人张国汀,新昌县城关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新昌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新昌县南明街道人民中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宁,县长。第三人厉林荣,男,汉族,1951年2月8日出生,住嵊州市。张竹辉因诉新昌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及第三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竹辉以被告不适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竹辉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竹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竹辉负担。审 判 长  蒋 瑛代理审判员  郭海斌人民陪审员  马雅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梦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