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民申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徐桂琴、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徐桂琴,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李强,李福,李纪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8民申4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徐桂琴,女,198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涛,贵港市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住所地贵港市中山北路15号。代表人:姚华兴,该分行副行长。原审被告:李强,男,198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南区。原审被告:李福,男,198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南区。原审被告:李纪桥,男,1976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再审申请人徐桂琴因与被申请人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原审被告李强、李福、李纪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2016)桂08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徐桂琴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徐桂琴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桂琴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陈伟民审判员 李庚华审判员 滕杰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甘正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