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9执3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3894周信群与马建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信群,马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9执3894号申请执行人周信群,男,1967年6月17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马建平,男,1969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原告周信群与被告马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吴江民初字第29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被告马建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周信群借款250000元,并支付利息、逾期利息(截止2015年12月16日为76500元,自2015年12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250000元按1800元/月计算)。(上述款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周信群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如果被告马建平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99元,诉讼保全费2170元,合计5269元,由被告马建平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周信群,原告周信群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回。至期,因被告马建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周信群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39569元及相应利息,本案申请执行费4994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马建平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情况进行了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马建平名下有位于松陵镇高新路938号12幢608室及苏州龙惠花苑1幢501室房地产,本院已对位于松陵镇高新路938号12幢608室进行了评估拍卖,拍卖得款发还抵押权人后无剩余款项可以分配,对于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苏州龙惠花苑1幢501室房地产,案外人就上述房地产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审查后在本次执行程序内本案无法执行完毕,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本院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恢复对于本案的执行,对上述房地产进行处置。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房管所查询回单、车管所查询回单、银行查询回单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本案中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处置期限较长,本案无法在一定期限内处置完毕,本院拟对本案裁定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表示无异议,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吴江民初字第2920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次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审判长 王 健审判员 沈 平审判员 庾勤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