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02执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掖市银达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程国栋、李宏科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掖市银达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程国栋,李宏科,朱建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702执529号申请人张掖市银达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汉族,住所地张掖市甘州区。法定代表人:许多礼被执行人程国栋,男,汉族,1982年3月19日出生,住所地甘州区。被执行人李宏科,男,汉族,1980年6月10日出生,住所地甘州区。被执行人朱建清,男,汉族,1982年4月1日出生,住所地张掖市甘州区。申请程国栋其他案由一案,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15-1493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金融、车管、房产、工商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且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又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和确认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佘文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阳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