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982执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张刚强与赵连录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刚强,赵连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982执88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刚强,男,现住敦煌市。被执行人:赵连录,男,住敦煌市。申请执行人张刚强与被执行人赵连录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敦煌市人民法院(2016)甘0982民初5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赵连录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刚强于2016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22880元,本院以(2016)甘0982执880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赵连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逾期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划拨被执行人赵连录名下存款3000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30000元执行款。后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协议,被执行人赵连录自愿将其名下×××号雪弗兰牌小轿车一辆抵顶给张刚强,现该车正在作价当中。后经本院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信息,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暂无执行能力。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暂无执行能力,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0982民初57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栗飞宇代理审判员 武 艾代理审判员 韩秀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郝丹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