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藏0102民初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仁增卓嘎与拉萨市天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仁增卓嘎,拉萨市天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102民初937号原告:仁增卓嘎,女,藏族,,拉萨市城关区人,现住拉萨市。被告:拉萨市天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拉萨市。法定代表人:孔希,职务不详。原告仁增卓嘎与被告拉萨市天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仁增卓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仁增卓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索朗德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洛丹次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