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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1执1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广州市科霖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广州京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钟华新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科霖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广州京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钟华新,胡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1503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科霖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永平街东泰大厦北塔8楼813室。法定代表人:周炎贤。被执行人广州京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广新路68号201自编215-2。法定代表人:钟华新。被执行人钟华新,男,197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被执行人胡志军,男,197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广州市科霖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广州京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钟华新、胡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云法民二初字第27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广州京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归还广州市科霖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5000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3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付至上述借款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止)。二、钟华新、胡志军对上述第一项中广州京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责后可向广州京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根据广州市科霖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6150000元、执行费581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广州京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钟华新、胡志军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车管、房管、工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查明后,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钟华新名下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员村二横路兰亭街9号802房的占有份额及胡志军名下位于广州市天河区清风北街8号1302房房屋(均查封档案)。另本院依法查封了钟华新名下车牌号为粤A×××××、粤A×××××汽车各一辆(均查封档案)。并扣划了胡志军、钟华新银行存款共23553.35元。除上述财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向首封房屋的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及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对处理房屋所得款参与分配。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钟华新名下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员村二横路兰亭街9号802房的占有份额及胡志军名下位于广州市天河区清风北街8号1302房房屋(均查封档案)。另本院扣划了胡志军、钟华新银行存款共23553.35元并依法查封了钟华新名下车牌号为粤A×××××、粤A×××××汽车各一辆(均查封档案),由于上述车辆暂去向不明,故暂无法处理。除上述财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1执150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居诚审判员  潘文宇审判员  周扬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叶景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