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45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严某某与上海浦东新区龙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凌桥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某,上海浦东新区龙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凌某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45024号原告:严某某,男,198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震宇,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浦东新区龙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家平,上海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玥,上海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凌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职务不详。原告严某某与被告上海浦东新区龙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凌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需向被告上海凌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张 敏人民陪审员 张忠良人民陪审员 赵传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燮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