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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3执1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陈代煌、吴毅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代煌,吴毅平,邱春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3执1507号申请执行人:陈代煌,男,1972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执行人:吴毅平,男,197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执行人:邱春虾(曾用名邱春霞),女,197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漳浦县,现住漳浦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陈代煌与被执行人吴毅平、邱春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申请人陈代煌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撤回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623执150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贵雨审判员  刘文勇执行员  薛伟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柯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