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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1执保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王某与赤峰市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赤峰市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1执保88-2号申请人:王某,男,197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被申请人:赤峰市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滨河小区路北。法定代表人:刘某,系公司经理。申请人王某与被申请人赤峰市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内0421财保159号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业务庭移送执行,本院决定立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查封担保人王某提供担保的其名下的位于房产一处。本裁定书送达后自动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贺 永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明浩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