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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03民初106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李正兵与广安孝德商贸集团万祥煤业有限公司、唐敦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正兵,广安孝德商贸集团万祥煤业有限公司,唐敦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03民初1069号之三原告:李正兵,男,生于1967年8月16日,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广安孝德商贸集团万祥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观音溪镇紫铜观村四社。法定代表人:周忠成。被告:唐敦万,男,生于1965年5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华��市。原告李正兵与被告广安孝德商贸集团万祥煤业有限公司、唐敦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经审查认为,被告唐敦万下落不明,相关法律文书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张 艳人民陪审员  李本路人民陪审员  叶建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甘媛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