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3执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孙明山、沈运江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明山,沈运江,耿传明,安徽小小神童童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3执432号申请执行人:孙明山,男,汉族,1966年7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舒城县。申请执行人:沈运江,男,汉族,1970年6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舒城县。申请执行人:耿传明,男,汉族,1956年1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安徽小小神童童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经济开发区纬二路。法定代表人:汤先伦,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的舒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舒劳人仲裁字【2017】第001号(二)仲裁裁决书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按期支付相应工资款至申请执行人工资账户,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1523执43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杰胜审 判 员 宋万军代理审判员 朱艺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光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