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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刑初2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周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5刑初2339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男,196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7〕18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7年2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周某在本区川沙新镇绣川路XXX号“上海皇廷国际大酒店”大堂吧台内,趁人不备之际,从收银台抽屉内窃得现金人民币100元。2、2017年2月18日0时许,被告人周某在本区川沙新镇绣川路XXX号“上海皇廷国际大酒店”大堂吧台内,趁人不备之际,从收银台抽屉内窃得现金人民币100元。3、2017年2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周某在本区川沙新镇绣川路XXX号“上海皇廷国际大酒店”大堂吧台内,趁人不备之际,从收银台抽屉内窃得现金人民币100元。2017年2月21日,被告人周某因上述第二、三节罪行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全部罪行。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赃款人民币100元并已发还被害单位。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且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告人周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害单位谢某某的陈述笔录,证人张某的证言笔录,有关监控录像,公安机关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及案发抓获经过记录,被告人周某的前科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单位钱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盗窃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重新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依照《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应当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本院缴纳罚金。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公安机关扣押的赃款,应当发还被害单位(已发还);被告人周某的其余犯罪所得,应予追缴,发还被害单位。本院为保护单位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1日起至2017年8月2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公安机关扣押的赃款,发还被害单位(已发还);追缴被告人周某的其余犯罪所得,发还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卫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琴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