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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民初11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11768朱永林与王林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永林,王林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11768号原告:朱永林,男,198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告:王林根,男,196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原告朱永林诉被告王林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朱永林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永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志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汤 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