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初11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11768朱永林与王林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永林,王林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11768号原告:朱永林,男,198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告:王林根,男,196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原告朱永林诉被告王林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朱永林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永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志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汤 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