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02民初4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之全与邓洪全、周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之全,邓洪全,周群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2民初4933号原告:张之全,男,1963年3月10日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桐梓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先明,贵州于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刚,贵州于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洪全,男,1962年11月30日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被告:周群英,女,1963年1月2日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县人,住址同上。上列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XXX,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受理原告张之全与被告邓洪全、周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之全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之全的申请未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之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10元,减半收取计1105元,由原告张之全承担。审判员 袁剑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魏 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