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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82执恢42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某、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李某,栗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82执恢42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某,女,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李某,男,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栗某,男,汉族,住汝州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人王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某、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6年6月20日查封被执行人李某所有的微型普通客车及小型面包车各一辆、查封被执行人栗某所有的小型轿车一辆,因被执行人李某、栗某已按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查封被执行人李某所有的微型普通客车及小型面包车各一辆。二、解除查封被执行人栗某所有的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闫鹏飞审判员  孙洪涛审判员  王荣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红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