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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1刑初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陈永江、包关发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方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江,包关发,陈生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521刑初125号公诉机关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永江(别名小年贵),男,1968年12月26日生于贵州省大方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贵州省大方县。曾因犯盗窃罪于1989年6月23日被大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0年11月27日被大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6年12月11日被大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被大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5年3月2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1月30日被大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6日被大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大方县看守所。被告人包关发,男,1981年12月5日生于贵州省大方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贵州省大方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19日被大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2010年8月1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2月3日被大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6日被大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大方县看守所。辩护人孟天明、高海云,贵州威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生全,男,1970年12月18日生于贵州省大方县,汉族,文盲,农民,住贵州省黔西县(户籍地贵州省大方县)。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11月30日被大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6日被大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大方县看守所。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公诉刑诉(2017)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永江、包关发犯盗窃罪、陈生全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成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永江、包关发、陈生全及包关发的辩护人孟天明、高海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6年4月至11月期间,陈永江伙同包关发等人在大方县理化乡、八堡乡等地五次盗窃价值63,800.00元的耕牛;此外,包关发盗窃一辆价值4,000.00元的二轮摩托车。具体事实如下:1、2016年4月14日凌晨,包关发将黎某停放在大方县杜鹃大道恒大项目部的一辆价值4,000.00元的五羊本田摩托车盗走,并将此车骑到贵阳出售,得款1,600.00元。2、2016年6月20日晚,陈永江伙同包关发将大方县理化乡大塘村王某组李某1家一头价值9,000.00元的黄牛盗走,当晚将牛牵到羊场镇陇公村的一座山上,后由陈永江出售,二人共同分赃。3、2016年7月24日凌晨,陈永江伙同包关发将大方县核桃乡双龙村老姐组潘某1家二头价值18,000.00元的黄色母子牛盗走,后二人将牛出售,陈永江、包关发共同分赃。4、2016年11月4日凌晨,陈永江伙同包关发、小花红(另案)将大方县八堡乡荆竹村打厂沟组郭某家一头价值10,000.00元的水牛盗走,后由陈永江、小花红将牛出售,三人分赃。5、2016年11月12日凌晨,陈永江伙同包关发等人将大方县理化乡法乐村九组刘某1家一头价值10,000.00元的黄色母牛盗走,陈永江、包关发等人用包关发的三轮车将牛拉到黔西县林某1,以4,800.00元卖给陈生全,陈永江、包关发等人共同分赃。6、2016年11月20日凌晨,陈永江伙同包关发驾驶包关发的三轮车到大方县达溪镇新店村新庄组,将田某1家一头价值16,800.00元的黑色安格斯母牛盗走,当晚以6,600.00元卖给黔西县林某1卫星村的陈生全,陈永江、包关发共同分赃。二、陈生全明知是盗窃得来的耕牛而予以收购,耕牛价值26,800.00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6年11月12日凌晨,陈永江伙同包关发等人将大方县理化乡法乐村九组刘某1家一头价值10,000.00元的黄色母牛盗走,后陈永江电话联系黔西县林某1陈生全,陈生全明知是盗窃得来的耕牛而以4,800.00元收购。2、2016年11月20日凌晨,陈永江伙同包关发将大方县达溪镇新店村新庄组田某1家一头价值16,800.00元的黑色安格斯母牛盗走,当晚以6,600.00元卖给黔西县林某1的陈生全。大方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陈永江、包关发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生全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永江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对其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永江辩称,其仅参与实施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的第五宗、第六宗事实。被告人包关发辩称,本案中涉案财物的估价过高,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请求从宽处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包关发系从犯,且本案中涉案财物的估价过高,请求对被告人包关发从宽处理。被告人陈生全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的事实、证据及罪名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请求从宽处理。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至11月期间,陈永江伙同包某等人在大方县理化乡、八堡乡等地五次盗窃价值63,800.00元的耕牛;此外,包关发盗窃一辆价值4,000.00元的二轮摩托车。陈生全明知陈永江、同包某等人所出售的价值26,800.00元的两头耕牛系盗窃所得仍予以收购。一、2016年4月14日凌晨,包关发将黎某停放在大方县杜鹃大道恒大项目部的一辆价值4,000.00元的五羊本田摩托车盗走,并将此车骑到贵阳出售,得款1,600.00元。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一)被告人包关发的供述:2016年的一天晚上10时许,他在杜鹃大道恒大工人宿舍活动板房的院子里偷得一辆二轮摩托车,车的颜色和型号记不清楚了。第三天,他将摩托车骑到贵阳市白云区的车市场去卖得1600元。(二)被害人黎某陈述:2016年4月13日晚上11点多钟,他把他的摩托车停放在他们恒大集团宿舍门口,次日凌晨1点多钟,他发现摩托车被盗了。他的摩托车型号是WH150,车牌号是贵F×××××,摩托车大架号是LWBPCK102D1027268,发动机号码是13J01996,是2016年3月向大方县安乐村和平组的安某购买的二手车,当时买价4580元。(三)证人吴某1的证言:2016年3月吴某1曾经以4580元卖过一辆黑色本田摩托车给恒大施工工地上的黎某,这辆摩托车是吴某1以6000元向安某买的。二次买卖此辆摩托车吴某1都没有去过户,所以此辆摩托车卖给黎某后,车证上的名字仍然是安某。这辆摩托车车辆型号是WH150,大架号是LWBPCK102D1027268,发动机号码是13J01996。(四)鉴定意见:黎某被盗五羊本田二轮摩托车价值4,000.00元。(五)书证:1、黎某被盗五羊本田二轮摩托车注册登记摘要:车型号是WH150,车牌号是贵F×××××,摩托车大架号是LWBPCK102D1027268,发动机号码是13J01996的车辆所有人是安某。2、摩托车购买协议:甲方吴某2将自己的车牌号为贵F×××××,发动机号为13101946,本田牌WH150型二轮摩托车以4580元的价格卖给乙方黎某。3、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2016年12月3日13时10分至13时15分,包关发带领民警到大方县大方镇中铁四局宿舍门口指认其盗窃摩托车的位置;2017年4月10日15时00分至15时10分,包关发在在场人的见证下,带领侦查人员到大方县大方镇白石村中铁四局宿舍内指认自己于2016年4月14日凌晨在白石村恒大职工宿舍内盗窃摩托车的现场;2017年4月10日10时25分至10时30分,黎某在曾文祥在场下,带领侦查人员到大方县大方镇白某中铁四局宿舍内指认自己于2016年4月14日凌晨被盗一辆黑色摩托车的现场,与包关发指认的盗窃现场系同一地点。二、2016年6月20日晚,陈永江伙同包关发将大方县理化乡大塘村王某组李某1家一头价值9,000.00元的黄牛盗走,当晚将牛牵到羊场镇陇公村的一座山上,后由陈永江出售,二人共同分赃。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一)被告人的供述1、包关发的供述:2016年6月下旬的一天晚上,陈永江约他去理化偷牛,他答应后在杜鹃大道加油站那里乘坐陈永江的二轮摩托车一起去理化。到一个寨子路口那里停车后,他和陈永江就进寨子里去,快到偷牛的地方,他在一个烤烟房那里放哨,陈永江进去半个多小时就牵着一头黑色的黄牛来了。后他们将牛拴在山上的树林里,当时天快亮了,陈永江说他会联系人买牛的。后来他们就各自回家了。天快黑时,陈永江叫他到大方一中那儿拿钱,陈永江说牛卖掉得5200元,分2600元给他。当天偷得的是一头黑色的黄母牛。2、陈永江的供述:他和包关发一起盗窃过四五次牛,在2016年夏天时他和包关发在大方县理化乡偷过一家农户的黄牛,牛是卖给一个不认识的人,是他进牛圈牵牛出来的,具体的作案经过记不得了,但去偷过牛的农户家他能指认得出来。(二)被害人李某1陈述:2016年6月21日凌晨,他发现自家牛圈里的一头黑色杂交母牛被盗。这头牛后踢带有点白花,肚皮奶全部是白花,有三尺六七左右高,弯角。购买价11200元,被盗时牛价不好,能值9000元左右。这头牛是耕牛,已经犁地两年了。(三)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2016年12月3日15时30分至15时35分,包关发带领民警到大方县理化乡大塘村王某在见证人的见证人下指认盗窃耕牛的现场。(四)鉴定意见:李某1家被盗黑色杂交母牛价值9,000.00元。(五)物证:电话本一本;陈永江和包关发分别使用的手机各一部。(六)书证:1、估价证明:李某1家被盗黑色杂交母牛经大方县理化乡大塘村村民委员会评估,价值9,000.00元。2、大方县公安局理化派出所证明:经查询贵州省案件系统和调查走访核实,理化辖区2016年5月至12月,只有大塘村王某组李某1家被盗一头杂交母牛,其余未发现大塘村其他组被盗耕牛情况。3、大方县理化苗族彝族乡大塘村民委员会证明:兹有我村2016年1月至12与只有王某李某1家在2016年6月20日晚被盗一头黑色的杂交母牛,其余本组未被盗耕牛。三、2016年7月24日凌晨,陈永江伙同包关发将大方县核桃乡双龙村老姐组潘某1家二头价值18,000.00元的黄色母子牛盗走,后二人将牛出售,陈永江、包关发共同分赃。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一)被告人的供述1、包关发的供述:2016年6、7月份的一天晚上,陈永江约他去偷牛,他答应后就开着他的三轮车载着陈永江到核桃乡高枧附近后,他在新修的路上等陈永江,陈永江去了二十分钟后就牵着一头黄母牛和一头牛崽过来,他们将两头牛装上车后拉到陈永江家路边后,陈永江说他会拉牛去卖,卖完后再给他钱。次日,陈永江说卖得4000元,拿了2400元给他。这两头牛大概要值7000元左右,他不知道陈永江是从什么地方偷得牛的。2、陈永江的供述:他和包关发一起盗窃过四五次牛,2016年他和包关发在大方县核桃乡一农户家偷得过一头母牛和一头牛崽,是二头黄牛,牛有角的。具体作案经过记不得了。盗窃时他负责进牛圈牵牛出来,包关发负责开三轮摩托车拉牛。(二)被害人潘某1陈述:2016年7月24日凌晨,他发现自家牛圈门的锁被夹断,里面的一头大黄色的母牛和一头牛崽被盗。母牛全身是黄毛,牛脑门上有白毛,牛角是弯的,右耳上有耳花,四脚和尾巴都是白色,牛脑门上也是白色的,没有长角。这两头牛价值10000多元。发现牛不见后,他就喊家人起来看,当时听着有三轮摩托车的声音,他们骑摩托车追,但没有追到。(三)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2016年12月3日11时20分至11时25分,包关发带领民警到大方县核桃乡双龙村老街组在见证人的见证下指认盗窃潘某1家耕牛的位置。(四)鉴定意见:潘某1家被盗母牛和牛崽价值18,000.00元。(五)书证:1、通话清单:陈永江使用的电话号码152××××6604与包关发使用的电话号码187××××4384在2016年7月23日有通话。2、估价证明:潘某1家被盗母牛和牛崽经大方县核桃乡双龙村村民委员会评估,价值18,000.00元。3、大方县公安局核桃派出所证明:经查询贵州省案件系统和调查走访核实,2016年7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我辖区内双龙村范围内只有潘某1家被盗耕牛两头。我所于2016年7月24日接到报警后受案并立案侦查。4、大方县核桃彝族白族乡双龙村民委员会证明:经走访核实,2016年7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我村辖区范围内只有潘某1家被盗耕牛两头,被盗耕牛为母牛一头,牛崽一头,其余无村民家被盗耕牛。四、2016年11月4日凌晨,陈永江伙同包关发、小花红(另案处理)将大方县八堡乡荆竹村打厂沟组郭某家一头价值10,000.00元的水牛盗走,后由陈永江、小花红将牛出售,三人分赃。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一)被告人的供述1、包关发的供述:2016年11月份一天晚上,陈永江约他去偷牛,他答应后就开着他的三轮车载着陈永江和小花红到八堡附近,陈永江叫他停车后,陈永江和小花红到寨子里看,约过半个小时后,两人牵着一头水牛过来,他们把牛装到车上后就去黔西县林某1出卖,得款4000元,他分得1400元,陈永江分得1300元。2、陈永江的供述:他和包关发一起盗窃过四五次牛,2016年国庆节过后,他和包关发、小花红在大方县八堡乡附近偷得过一头大母牛,后卖给不认识的人,他们三人平分了所得款。具体的作案经过记不得了。(二)被害人郭某陈述:2016年11月4日早晨,她发现她家牛圈门被打开,里面的一头水母牛被盗。牛是短角、圆蹄,价值10000多元。发现牛不见后,她就顺着八一方向的公路找,在一片荞子地里发现牛脚印和车轮印,车轮印大概是一辆三轮车的印子。(三)现场勘验笔录1、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现场位于贵州省大方县八堡乡荆竹村打厂沟组郭某家,中心现场位于郭某家牛圈处,牛圈门呈打开状态,其余未见异常。2、现场指认笔录:包关发带领民警到八堡乡荆竹村孔令福家新房处指认在此处装牛上车。(四)鉴定意见:郭某家被盗水牛价值10,000.00元。(五)书证:1、通话清单:陈永江使用的电话号码152××××6604与包关发使用的电话号码187××××4384在2016年11月份有多次通话。2、估价证明:郭某家被盗水牛母牛经大方县村民委员会评估,价值10,000.00元。3、大方县公安局八堡派出所证明:经查询贵州省案件系统和调查走访核实,2016年10月至12月,我辖区内只有荆竹村打厂沟组郭某家被盗一头水母牛耕牛,我所于2016年11月4日接到报警后,于11月8日立案侦查。4、大方县八堡彝族苗族乡荆竹村民委员会证明:兹有我村2016年1月至12月期间只有打厂沟郭某家被盗一头水母牛,其他组没有被盗过耕牛。五、2016年11月12日凌晨,陈永江伙同包关发等人将大方县理化乡法乐村九组刘某1家一头价值10,000.00元的黄色母牛盗走,陈永江、包关发等人用包关发的三轮车将牛拉到黔西县林某1卖给陈生全,陈生全明知是该牛系盗窃所得仍以4,800.00元收购。后陈永江、包关发等人共同分赃。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一)被告人的供述1、包关发的供述:2016年11月的一天,他和陈永江等人在大方县理化乡附近偷得一头黄色母牛,他开着三轮车将牛拉到黔西县林某1的一个小山坡上,以4800元的价格卖给陈永江的老辈子陈生全。这次偷的牛是一头本地黄牛,牛角还没有完全长出来,是一头半大牛,按当地的市场价要值六千多元。这次卖得4800元,除了加油和换机油的费用,他们三人每人分得1500元。2、陈永江的供述:他和包关发一起盗窃过四五次牛,2016年国庆节过后,他和包关发及包关发的一个不认识的朋友在大方县理化乡偷得过一头母牛,后以4800元的价格将这头牛卖给陈生全后,钱他们三人平分了。具体的作案经过记不得了。3、陈生全在侦查阶段未供述,在庭审中对包关发、陈永江供述的内容无异议。(二)被害人刘某1陈述:2016年11月12日早晨,他发现他家牛圈门被打开,里面的一头水母牛被盗。牛是一头黄母牛,牛额头是白色的毛,牛头中央有一点黄色的毛,角是直角,长约8公分。牛是用来耕地的,这头牛只有一年零二个月大。约值1万元左右。(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包关发带领民警到理化乡法乐村九组指认装牛上车的位置。2、辨认笔录:2017年1月6日10时22分至10时27分,包关发在民警提供给自己的大方县黄泥塘卡口出城方向2016年11月12日04时20分33秒监控视频截图照片上辨认出照片上驾驶三轮摩托车的人是自己,其余二人分别是小年贵(陈永江)和在麻将馆里打麻将的人。(四)鉴定意见:刘某1家被盗母牛价值10,000.00元。(五)书证:1、通话清单:陈永江使用的电话号码152××××6604与包关发使用的电话号码187××××4384在2016年11月份有多次通话。2、监控视频截图照片二张:2016年11月12日04:20:33包关发驾驶三轮车从此处路过,车上坐有二人。3、估价证明:刘某1家被盗母牛经理化乡法乐村村民委员会评估,价值10,000.00元。4、大方县公安局理化派出所证明:经查询贵州省案件系统和调查走访核实,理化辖区2016年10月至12月,只有法乐村九组刘某1家被盗一头黄母牛其余未发现法乐村其他组被盗耕牛的情况。5、大方县理化苗族彝族乡法乐村村民委员会证明:兹有我村2016年元月至12月只有法乐村九组刘某1家被盗一头黄母牛,其他未发现被盗过耕牛。六、2016年11月20日凌晨,陈永江伙同包关发驾驶包关发的三轮车到大方县达溪镇新店村新庄组,将田某1家一头价值16,800.00元的黑色安格斯母牛盗走,当晚以6,600.00元卖给黔西县林某1卫星村的陈生全,陈生全明知是该牛系盗窃所得仍以6,600.00元收购。后陈永江、包关发共同分赃。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一)被告人的供述1、陈永江供述:他和包关发一起盗窃过四五次牛,2016年国庆节过后的一天,他和包关发在达溪附近偷得一头黑色的很大的杂交母牛,当晚包关发开三轮摩托车和他一起将牛拉到黔西县卖给陈生全,卖得6600元,他俩将钱平分了,卖给陈生全时,他给陈生全讲过牛是偷来的。2、陈永全供述:2016年农历10月份的一天一个凌晨两点多钟,陈永江叫他出来在他家过来点的垭口上等,后来陈永江和一个不认识的人骑着一辆三轮车上来,卖给他一头牛,他就以6600元向他们买了,是一头黑色的黄牛,有三尺六高,没得角子,有只耳朵上有一个打耳环的洞。他知道该牛是偷来的。2016年11月23日,他将这头牛拉到贵阳花溪牛马市场卖得7500元。3、包关发供述:2016年11月份的一天,陈永江约他去偷牛,并说已在瓢井镇中洞村踩好点的。后来他开着他的三轮车拉着小年贵往瓢井中洞方向开,他在路边停车等陈永江,陈永江进路边的的一个寨子里偷得一头黑色的黄牛出来,他们将牛拴在车上后,陈永江就电话联系买牛的人,并喊他开车往黄泥塘方向走,到黔西县林某1后,以6600元卖给一个40多岁的男子,对方知道牛是偷来的。这头牛是市场价要管12000多元。后他分的3300元。向他们购买牛的人之前,他和一个40多岁的男子偷牛来卖给这名男子三次,一个40多岁的男子向其讲过牛是偷来的。(二)被害人田某1陈述:2016年11月20日凌晨4点多钟,他岳父李斯文突然问他是不是将牛卖了,他家的牛圈怎么是开着的,后他发现他家牛圈内的一头黑色安格斯母牛和一头小牛被盗了。后来小牛在离他家不远的地方找到了。被盗的这头母牛牛全身都是黑毛,没有牛角,有一只牛耳朵上打得有一个耳洞。这头牛是他花16000多元在上一年买的。(三)李斯文证言:2016年11月20日凌晨四点多钟,他起床了到田某1的牛圈里看田某1的牛需不需要喂草时,发现田某1家的母牛和小牛崽都不见了,就打电话问田某1是不是将牛卖了。后来听说没有卖,他们才知道牛被盗了,后他们在离牛圈不远的地方找到了小牛崽,被盗的牛是一头杂交母牛,要管一万六千元。这头牛没有牛角,有只耳朵上打有耳洞。(四)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大方县田某1家耕牛被盗现场图。2、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现场位于贵州省大方县达溪镇新店村新庄组田某1家,中心现场位于田某1家牛圈处,牛圈门上未留下有价值的痕迹物证,呈打开状态,其余未见异常。现场未发现视频监控探头。3、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2016年12月13日12时40分至12时50分,包关发在民警提供给自己的12张照片中辨认出9号(陈生全)是向自己和小年贵购买盗窃来的耕牛的人;2016年12月13日13时00分至13时10分,包关发在民警提供给自己的12张照片中辨认出6号(陈永江)是与自己多次盗窃的名叫小年贵的人;2016年11月30日16时02分至16时09分,陈生全在民警林某2、刘某3提供给自己的12张照片中辨认出10号(陈永江)是向自己卖盗窃来的耕牛的叫小年贵的人;2016年12月3日10时50分至10时55分,包关发在民警林某2、刘某3到大方县达溪镇新店村新庄组指认盗窃田某1家耕牛装车的地方。(五)鉴定意见:田某1家被盗安格斯耕牛价值16,800.00元。(六)书证:1、通话清单:陈永江使用的电话号码152××××6604与陈生全使用的电话号码180××××6131和包关发使用的电话号码187××××4384在2016年11月19日和11月20日有通话。2、估价证明:田某1家被盗安格斯耕牛经大方县达溪镇新店村村民委员会评估,价值16,800.00元。本案综合性证据书证:(一)陈永江、陈生全、包关发基本信息:陈永江,男,1968年12月26日生;包关发,男,1981年12月5日生;陈生全,男,1970年12月18日生。(二)大方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扣押包关发持有的红色三轮摩托车一辆;扣押陈永江、陈生全分别持有的手机一部。(三)到案经过:大方县刑侦大队在办理偷牛盗马专案中,通过摸排了解到本案三名犯罪嫌疑人有重大嫌疑,并在2016年11月30日在大方县羊场镇将陈永江抓获;2016年11月30日在黔西县林某1将陈生全抓获;2016年12月3日在大方县红旗村的公路上设卡,将包关发抓获。(四)刑事判决书:陈永江曾因犯盗窃罪于1989年6月2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1992年12月2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11月2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曾因犯盗窃罪2012年5月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5年3月26日刑满释放。包关发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1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2010年8月12日刑满释放。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永江、包关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陈生全明知陈永江、包关发所出卖耕牛系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大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永江、包关发犯盗窃罪、陈生全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陈永江、包关发的盗窃数额均为6万余元,均属数额巨大,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幅度内对其处罚;被告人陈生全的涉案数额为2万余元,应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进行处罚。同时应对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三轮摩托车一辆、手机两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责令被告人陈永江、包关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告人陈永江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包关发、陈生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陈永江所作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陈永江能够与包关发的供述、被害人陈述及指认、辨认笔录等相关证据相互印证,证实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成立,对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对被告人包关发及辩护人所提本案涉案财物估价过高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案发地村民委员会基于当地当时的物价状况出具的证明客观,大方县价格认证中心及认证人员均有相关资质,其作出的本案涉案财物的估价意见(鉴定意见),应当作为证据在对被告人包关发量刑时参考;对被告人包关发的辩护人所提包关发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包关发伙同陈永江盗窃五次,每次均系陈永江提出犯意并邀约包关发,盗窃前的踩点、主要盗窃行为的实施均系陈永江所为,被告人包关发仅实施了放哨、运输盗窃所得财物的行为,其对完成盗窃行为起次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其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对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为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打击盗窃犯罪,维护国家司法机关正常追诉活动的顺利进行,结合被告人陈永江、包关发、陈生全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犯罪后的认罪、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包关发、陈生全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永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30日起至2021年6月2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包关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仟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3日起至2019年12月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陈生全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仟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30日起至2017年9月29日止。罚金已缴纳)四、对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三轮摩托车一辆、手机两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责令被告人陈永江、包关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郑志武人民陪审员  谢 健人民陪审员  徐 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罗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