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20民初4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重庆朗灵农机有限公司与贵州吉峰农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朗灵农机有限公司,贵州吉峰农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4355号原告:重庆朗灵农机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奥康大道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5616018770。法定代表人:李建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代华,重庆竞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勇,重庆竞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贵州吉峰农机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金鸭村柏秧村段(柏秧林车站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670745714T。法定代表人:孙东华。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朗灵农机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吉峰农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朗灵农机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81元,由原告重庆朗灵农机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箴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成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