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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1执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艳梅与吕显辉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艳梅,吕显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21执962号申请执行人王艳梅,女,1964年9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松原市被执行人吕显辉,男,1970年7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前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艳梅与被执行人吕显辉民间借贷一案中,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5日作出(2017)吉0721民初字353号判决书。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51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给付5000元,交执行费50元。该案终结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7)吉0721民初字353号判决的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钮东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