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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9执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路彩霞与李菊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路彩霞,李菊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7)陕0629执259号申请执行人路彩霞被执行人李菊芹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路彩霞与被执行人李菊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9民初7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受理,并于当日向被执行人李菊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菊芹给付申请执行人路彩霞案件款7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800元。本案进入执行后,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6月16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代为履行义务人李卫军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路彩霞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900000元,已给付100000元,下余800000元于每年1月30日前给付130000元,其中包括李菊芹每年工资收入,给付期限从2018年1月30日起至给付完毕为止,下余221000元申请执行人路彩霞自愿放弃。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9民初7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剑审判员 张武君审判员 孙银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小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