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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民终3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安阳市龙安区龙泉蓬盛养殖场、淮安市淮阴大北农饲料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阳市龙安区龙泉蓬盛养殖场,淮安市淮阴大北农饲料有限公司,安阳县鼎盛养殖服务专业合作社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终32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安阳市龙安区龙泉蓬盛养殖场,住所地:安阳市东上庄。经营者:乔伟,男,197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安市淮阴大北农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工业园区钱江路278号。法定代表人:江厚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县鼎盛养殖服务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安阳县洪河屯乡杨家洞村西。法定代表人:孙宪成。上诉人安阳市龙安区龙泉蓬盛养殖场因与被上诉人淮安市淮阴大北农饲料有限公司、安阳县鼎盛养殖服务专业合作社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17)豫0522民初27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阳市龙安区龙泉蓬盛养殖场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安阳市龙安区龙泉蓬盛养殖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安阳市龙安区龙泉蓬盛养殖场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任 伟审判员 李 颖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芳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