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304民初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毓霞与李桂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毓霞,李桂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304民初824号原告王毓霞,女,196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甘肃省兰州市。被告李桂芝,女,196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毓霞与被告李桂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毓霞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毓霞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王毓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毓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毓霞承担(原告已预交25元)。审判员 乌兰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宿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