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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304民初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毓霞与李桂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毓霞,李桂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304民初824号原告王毓霞,女,196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甘肃省兰州市。被告李桂芝,女,196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毓霞与被告李桂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毓霞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毓霞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王毓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毓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毓霞承担(原告已预交25元)。审判员  乌兰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宿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