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民辖终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谢胜军、赵恒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胜军,赵恒大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辖终5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谢胜军,男,198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红安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恒大,男,198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上诉人谢胜军因与被上诉人赵恒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2017)鄂0107民初8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谢胜军上诉称,本案虽由建设工程合同引发,但是双方已经结算,上诉人以欠条为起诉依据。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可对本案行使管辖权。请求撤销青山区人民法院(2017)鄂0107民初843号民事裁定,本案由该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谢胜军起诉依据是被上诉人赵恒大2016年4月18日出具的欠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赵恒大住所地位于武汉市青山区,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可对本案行使管辖权。上诉人谢胜军的上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2017)鄂0107民初843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严树华审判员  危永波审判员  刘 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