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民辖终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谢胜军、赵恒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胜军,赵恒大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辖终5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谢胜军,男,198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红安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恒大,男,198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上诉人谢胜军因与被上诉人赵恒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2017)鄂0107民初8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谢胜军上诉称,本案虽由建设工程合同引发,但是双方已经结算,上诉人以欠条为起诉依据。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可对本案行使管辖权。请求撤销青山区人民法院(2017)鄂0107民初843号民事裁定,本案由该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谢胜军起诉依据是被上诉人赵恒大2016年4月18日出具的欠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赵恒大住所地位于武汉市青山区,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可对本案行使管辖权。上诉人谢胜军的上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2017)鄂0107民初843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严树华审判员 危永波审判员 刘 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