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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刑更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贾国际玩忽职守受贿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贾国际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刑更603号罪犯贾国际,男,196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省新乡市人,大专文化,现在河南焦作监狱服刑。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2日作出(2013)卫滨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贾国际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刑期自2011年12月12日起至2019年12月11日止。宣判后,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被告人贾国际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5日作出(2013)新刑一终字第9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贾国际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刑期自2011年12月12日起至2022年12月11日止。宣判后,于2014年1月10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贾国际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的建议,经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贾国际于2002年7月份,在负责对新乡市南干道东出市口道路建设拆迁工作进行监督过程中,在未审核被拆迁人建筑许可证、未参与拆迁安置补偿协商过程的情况下,擅自在13户被拆迁人名下的2156.18平方米房屋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上签字确认,致使国家蒙受巨大经济损失;于2002年7月份,在明知被拆迁人陈玉芝在拆迁时无建筑许可证的情况下,仍在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上签字确认,并事后收受他人现金5万元。经审查,该犯在审理阶段已将赃款主动退出。罪犯贾国际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7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贾国际减刑,已经过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贾国际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贾国际准予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2月12日起至2022年6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卫光祖审判员  杨晓平审判员  韩永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靳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