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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03执保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肖冬香与曾凡海诉讼财产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冬香,曾凡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03执保364号申请人:肖冬香,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被申请人:曾凡海,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关于申请人肖冬香与被申请人曾凡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肖冬香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曾凡海名下位于武陵区恒大华府的房产(备案号24XXXX、常预00XXXXX)进行查封。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曾凡海名下坐落武陵区紫缘路以西、柳叶路以北恒大华府XX号楼XX栋XX层XX号的房屋(备案号24XXXX、常预00XXXXX)予以查封,期限三年。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肖冬香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鲁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