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3民初4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黄海禹与陈涛、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海禹,陈涛,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3民初4356号原告:黄海禹,男,198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告:陈涛,男,1986年3月30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龙里县。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斌,福建醒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海禹因与被告陈涛、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黄海禹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海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海禹负担。审判员 黄小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银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