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2民初1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于进江与蔡延蒙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进江,蔡延蒙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2民初1172号原告:于进江,男,197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被告:蔡延蒙,男,1982年2月2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原告于进江与被告蔡延蒙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于进江于2017年7月26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于进江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进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00元,申请费620.00元,共计1270.00元,由原告于进江负担。审判员 苏洪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闫 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