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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5执1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周建容与张登明���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建容,张登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5执1183号申请执行人:周建容,女,汉族,1976年11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公民身份号码5102211976********。被执行人:张登明,男,汉族,1952年5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公民身份号码5102211952********。申请执行人周建容与被执行人张登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作出的(2017)渝0115民初26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建容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采取查询被执行人张登明银行存款等执行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周建容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张登明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7年7月26日,被执行人张登明尚欠申请执行人周建容借款25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2525元。本院认为,本院对被执行人张登明未查找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周建容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传昌审 判 员  黄洪彬代理审判员  陈 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