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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303民初1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张福静与董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福静,董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03民初1769号原告张福静,女,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被告董皓,男,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福静与被告董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福静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福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福静撤诉。案件受理费12700元,减半收取计6350元,由原告张福静负担。审判员 汪 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春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