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624执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俞智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智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7)浙0624执912号被罚款人:俞智斌,男,198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盛伟与被执行人俞智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罚款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项、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执行人俞智斌500元,限在2017年7月28日前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后,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