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24执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俞智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智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7)浙0624执912号被罚款人:俞智斌,男,198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盛伟与被执行人俞智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罚款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项、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执行人俞智斌500元,限在2017年7月28日前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后,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