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26执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肖双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肖双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26执650号申请执行人: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在地祁东县玉合街道永昌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梁新斌,理事长。被执行人:肖双喜,男,1963年10月17日生,住祁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肖双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肖双喜应偿还申请执行人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3000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肖双喜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湘0426民督102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如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可再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本裁定暂不执行。审 判 长 汤运芳人民陪审员 陈刚生人民陪审员 陈金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小明 来源: